姓名: |
王东 |
时间: |
2020-03-30 08:29:58 |
标题: |
五年的执行案件双方和解,穆棱市法院拒不解冻250万存款 |
信访内容: |
我叫王东是(2015)穆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穆棱市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小贷)6名股东抽逃出资3000余万元,经我申请追加了被执行人浩丰小贷6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股东潘友芬、王旭明的银行存款202万多,冻结了股东潘友芬、王旭明价值60余万元的股票。后潘友芬、王旭明不服该追加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穆棱法院意欲判决不得追加前,无奈我向公安机关报案,现经过两年半的侦查及我不断的上访,公安、检察机关现已将浩丰小贷的四名股东移送穆棱法院审判。2020年3月25日,因我已与浩丰小贷股东初步达成和解协议浩丰小贷股东自愿向我偿还欠款,于是我向穆棱法院申请在潘友芬、王旭明银行存款、股票无轮后冻结的情况下解除冻结,以促成我们完成和解,化解矛盾。但穆棱法院称另一浩丰小贷的债权人马力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故不同意解除浩丰小贷股东潘友芬、王旭明存款及股票的冻结。穆棱法院已严重违法因为马力尚未取得执行浩丰小贷股东的执行依据(马力仅拥有对浩丰小贷的债权),该执行依据为参与分配的前提,而穆棱法院违法将我申请冻结的存款及股票为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他人预留已严重违法,已经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现请求上级法院责令穆棱法院立即根据我的申请解除浩丰小贷股东潘友芬、王旭明银行存款、股票的冻结并启动一案双查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回复: |
王东:
关于你反映穆棱法院至今未依据你的申请解除浩丰小贷股东潘友芬、王旭明银行存款、股票的冻结一事。现答复如下:
你以浩丰小贷公司的股东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贾东渝、潘友芬、高彦秋、王旭明、周志一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穆棱法院已裁定追加,并冻结了股东潘友芬、王旭明的银行存款202万元,冻结了股东潘友芬、王旭明的股票60余万元。潘友芬、王旭明不服穆棱法院追加裁定向穆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穆棱法院以(2017)黑1085民初第4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追加被申请人潘友芬、王旭明为被执行人。王东不服42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穆棱法院重审,穆棱法院立案后因你控告潘友芬等人存在抽逃资金犯罪,潘友芬、王旭明等人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该民事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现你提出已与潘友芬、王旭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本院决定依你申请解除对潘友芬、王旭明银行存款及股票的冻结。
特此答复。
穆棱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