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实务研究 -> 案例评析

陈某故意伤害案

--新《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8-29 09:32:29


                                    陈某故意伤害案

                                            --新《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当事人和解

    裁判要点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且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家中菜刀准备去磨刀,当走到村委会附近时,与被害人秦某相遇,二人之前因工作琐事发生过矛盾,陈某与秦某争吵后,陈某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秦某的头部、左面颊和右上臂砍伤,并将拉仗的陈桂芝右上臂砍伤,陈某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秦某的左面颊部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局建设边防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曾于2001年因故意犯罪被适用缓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且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砍伤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多次调解未果,被害人产生上访迹象。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组织多次调解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法律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本案的处理结果,即让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又让被害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且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四)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能适用缓刑。

    二、本案的裁判思路和方法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双方对赔偿问题分歧较大,而且被害人还存在上访迹象,如果对赔偿问题直接判决,被害人可能无法全部拿到赔偿款,双方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并转化为上访事件。法院在了解案情后,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在调解中了解到,被害人因受伤导致精神压力较大并对公安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而被告人在离婚后经常酗酒,脾气比较暴躁,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法院首先对被害人进行疏导和安慰,缓解了她的精神压力,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又通过做被告人亲属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人亲属积极为被告人筹集赔偿款。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被告人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三、当事人和解的概念

    当事人和解一般又称刑事和解,是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充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协商,并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理性地解决了因犯罪引发的刑事、民事纠纷,恰当地处理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公权力三者之间围绕赔偿与刑罚问题的关系,即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赔偿,又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二点: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的理解。对于真诚悔罪显然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已所犯罪行,才涉及真诚悔罪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而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被迫与被害人和解的,则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内在要求,不宜认定和解的效力。同时,对于真诚悔罪的认定方式即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是否真诚。

    (二)对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理解。对于参加和解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是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如果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认定为和解的主体。有权作为和解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且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达成和解。同时,对于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需要由被告人本人履行的,则应由本人履行。

    五、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了避免当事人和解程序被滥用,新刑事诉讼法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层面对适用范围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也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1.因该类案件主要民间纠纷引发的侵害个体法益的犯罪,所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可以取得从宽处罚,被害人可以及时获得相应赔偿,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节约司法资源。2.对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理解。应将其理解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等重罪的案件,笔者认为一般不适宜适用当事人和解,否则有违立法本意。3.对于“民间纠纷”的认定可以参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的认定,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对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的情形。由于该类过失犯罪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较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过失渎职类犯罪案件,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过故意犯罪前科,在五年以内又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大,不适合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曾经故意犯罪”即包括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故意犯罪,也包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

    六、参照适用本案例时还应注意的问题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当事人和解程序是这一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将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具体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但公安司法机关在理解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时,应从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不能简单的认为适用或不适用,避免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范围的过宽或过窄,即要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避免打击过严,保障当事人和解程序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责任编辑:卢文丽 马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