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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3-08-13 13:37:47


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第三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3年7月30日

本期目录:

 1.西安区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西安区人民法院)

 2.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宁安市人民法院)

西安区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西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呼巍薇

    

    自1984年建院以来,在院党组的团结带领下,经过几代法院人近20年的不懈努力,西安区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依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为辖区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许多成绩和荣誉。近年来,我院的队伍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现实考验,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惑,严重干扰了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笔者试图从分析队伍现状入手,设法解决遇到的难题,为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优秀队伍,实现整体工作升位争先,提供管窥之见。

    一、队伍现状

     1.编制情况截止2013年6月底,我院共有中央政法行政编制数67人,实有在编干警57人,空编10人;地方事业编制数9人,实有干警9人;离岗休养2人,退休人员17人,聘用人员30人,在岗不在编1人,挂职副院长1人。

     2.机构情况我院共设有内部机构14个,其中:业务部门7个,占50%;综合部门7个,占50%。全院实有干警68人,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7人,占10.3%;业务部门干警41人,占60.3%;综合部门干警20人,占29.4%。

     3.职级情况全员实有干警59人,事业编制9名。男干警50人,女干警18人;共产党员57人,民主党派1人,非党10人;正处级干部1人,副处级干部2人,正科级干部19人,副科级干部14人,科员级32人;现有法职人员44人,书记员3人,法警6人,其他人员15人,从学历层次上看,研究生4人,本科64人;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的15人,36-40岁5人,41-45岁20人,46-50岁13人,51-55岁8人,56-60岁7人。

    二、主要问题

     1.年龄结构失衡

    一是年龄整体偏老。我院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4岁,明显偏高。二是分布相对集中。在40到50岁这个年龄段中有32人,占48%,大大的高出正常情况下30%的比例。三是新生代明显断层。我院40岁以下年龄的法官只有15人,其中30岁以下的仅4人,31岁至40岁11人,与41至50岁年龄段的堆积形成反差。年龄结构的偏老化、分布不均衡,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持工作的连续稳定和人员的新老交替,在案多人少,又缺乏有生力量的情况下,无论是老还是新,工作的压力都会自然加大,一段时间退休人员数量集中加大,即便是有能力补充,也可能会产生新的年龄结构问题,最后又导致新的年龄老化问题,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增添新的麻烦和难度。

     2.补充数量有限目前我院共有行政编制数67人,实有在编干警57人,空编10人,占总编制数的15%。与行政机关不同,法院“公考”招收新人,并不等于补充了法官队伍,还必须再过“司考”关。2011年至2013年三年内,我院调入人员7人,调出4人,退休4人,总体看这些年我院的人员虽然进出大体平衡,但受制于“司考”难,法官的补充数量明显不足。尽管近几年加大了招收的数量,但由于法官产生的特殊性,即便是加大了招录数量,如果不能实质有效地提高“司考”过关的比例,实质性的缺编和进出失衡的矛盾,还可能会越来越突出。

    3.法官素质不高我院共有研究生4人,本科64人,研究生的比例仅为5.9%。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法院的工作必须要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能够解决随着时代进步衍生出的各种新、疑、难问题。这就要求法官们在学历和知识层面上进行深造和进修,不断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了解当代社会的发展的新形势,活学活用,做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型法官。

     4.队伍状况不稳由于长期缺编,人员进出失衡,素质结构倒挂,年龄老化,自身结构的不稳,给我院的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了直接影响,心理压力大、工作要求高且时间长的环境,加上现实的待遇差别和职级晋升渠道的不畅,也使一些人在考虑个人发展问题时,思想和心理发生变化。一是怕当法官,一些新进的年轻人员,具备参加司法考试条件,院里领导也积极鼓励大家进行司法考试,但考虑到有了法职后便会成为法官,参与审判,进行案件处理,就都退缩放弃。二是怕干审判,考虑脱离一线审判部门向综合管理部门“靠拢”,能退休则退休,争取早退。人员思想的不稳,不仅直接影响工作,如果多次和反复出现,会反过来推动和加剧队伍的失衡状况,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形成原因缺人,更缺有资格和能力担当法官的人,是我院队伍建设中面临的最实质的问题。由于法官资格具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法官素质生成规律有别于其他的行政事业机关,因此法官队伍中的人员补充不足而导致结构断层问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门槛高,招录难。按照现行政策和体制,必须通过号称最难过两大考试--“公考”和“司考”两关才能进入法官队伍。由于“司考”过关的比例较低,“稀缺资源”的效应明显。在各级法院都开门招录的情况下,希望再过“公考”当法官的人,自然也是人往高处走,会选择条件、待遇和将来发展更好的中、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很难从社会上直接招到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相对于过了“公考”关就能进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队伍而言,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是否选择考基层法院、当法官,好坏优劣取舍显而易见。同样的招录条件,多一道“司考”壁垒,给基层法院招录新人和补充法官增加了难度。

    2.实践少,上手难。近三年来,院内不断地补充新生法官力量,充实法官队伍,先后调入7人,但从校园走出的大学生,显然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案情,“抱着书本去办案”的处理方式已经不能胜任人民法官这个职位了,必须经历实战,以老带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积累,不断学习,不断摸索,才能及早褪去“书生法官”的帽子,从容应对各种疑难案件。

    3.待遇低,留人难。一是收入差别留人难。作为每个月要点灯熬油处理几十起案件的法官来说,公务员的工资与法官的付出并不相称,如果在社会上从事律师等法律服务者工作,薪金待遇会翻上几番,清贫而疲惫的工作状态是导致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发展受限留人难。由于法院的正、副科职级晋升受比例限制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控制,基层法院的很多优秀法官,工作几十年都不一定能解决正、副科职级待遇。如有的庭长、老审判员做审判员、庭长一、二十年,迄今为止职级待遇仍未得到落实,还是“老科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结构上“压茬”,内部发展渠道不畅,外部的吸引力和内部压力形成的合力,造成人才难以留住。

    4.受制多,管理难。 法院的人事工作,从计划招收、任免晋升、进出调配、工资福利、经费来源等一系列环节,无一不受现行政策、体制、管理方式的约束,需要进行方方面面的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妥协多,难免造成管理失据,该进的进不来,需要留的人被调走,无法按期使用晋升,容易造成过强的依赖性,弱化自身的管理功能,难有作为,造成掌控不严和疏于管理,延缓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四、对策建议

    1.优化队伍结构目前我院人员的队伍现状呈现出“上窄下宽再窄”的曲线型的年龄结构,由图形趋势分析,近几年的老龄法官会逐渐增多,年轻法官数量递减,不利于我院队伍的长远发展。现阶段我院中层力量较为充足,但还需不断补充年轻血液,在接下来的人员招录中应注重年轻人员的招收,扩大年轻干警队伍,优化年龄结构,逐渐形成稳定型的金字塔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长期稳定的法院队伍。

    2.加大教育培训鼓励年轻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开展司法培训讲座,聘请专业老师,集中培训学习。增强干警学习意识,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学习,学习后在工作实践中进行验收,可适当地对学习优等生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提高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对于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及时发放更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材料或开展相关的讲座,充实法官们的专业审判知识。

    3.提升薪金待遇提高干警的福利,缓解法官压力。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为外地的干警们提供住所,安排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向上积极争取晋升提职指标。在依靠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支持的同时,也要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达到内外互助循环流动的效果。

    4.强化管理机制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责任和管理意识,建立工作奖惩机制,营造“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工作环境,增强队伍的竞争意识,激发干警们工作的热情,调动法官们的积极性,实现法院工作的良性发展。

 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赵娜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本文将通过对我庭2012年至2013年1-3月份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2012年至2013年3月,我庭共受理民事案件447件,其中离婚案件118件,占民事案件的26.3%。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012年至2013年3月离婚案件统计表一: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缺少相互了解的时间。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没有充分了解对方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   

     2.涉及外出打工人员的离婚案件增多。目前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有上升趋势。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的离婚案件增多。2012年至2013年1-3月份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加大。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因此外遇问题成为了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此外,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很大比例。 

   5.调解结案率较高。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使得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二、离婚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而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三、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案件主体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主体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 “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四、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等特点,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使之了解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责任编辑:蔡雪晴 存档(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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