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
《两个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
宁安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提出的“召开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议,系统部署具体工作”建议被当地政法委采纳。在政法委的组织下,相关各部门于2010年12月20日形成了具体规定各自工作职责及要求的会议纪要,保证了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0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该院立即建议政法委再次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他们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对前期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科学的修正,在牡丹江市所辖区、县(市)范围内率先出台了由四部门会签的《关于贯彻落实<两个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具未成年犯的年龄证明及结合其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管教能力等实际的社会调查报告;老年犯的年龄证明;怀孕女犯的鉴定证明;明确体现自首的时间、地点、阶段、客观环境、交待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的材料并及首次接待笔录;附有坦白、揭发首次讯问笔录以及是否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的工作说明;对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及抢劫等暴力型犯罪的退赃退赔情况说明;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身份证明、公检机关先行调解的被害人及享有诉权的亲属情况及被告人家经济状况、赔偿态度是否积极的说明;对故意伤害、抢劫、强奸、交通肇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致人伤害案件被害人及所有涉案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及伤残程度鉴定,对涉案工具(枪支、管制性质进行明确认定的具体结论;盗窃案件是否采取破坏性手段,被害人是否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人,涉案贵金属的物理成分鉴定材料;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曾经酒驾或其他违规记录,醉驾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犯罪人平时表现证明;对不认罪或案情较为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录像等。公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否则要在开庭3日前就量刑问题与法院沟通;量刑建议应载明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根据,并留有一定幅度,为法院规范量刑留有一定裁量空间,避免出现重提轻判、轻提重判情况;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提出变更量刑建设的意见和理由;量刑证据一般应单独出示,量刑辩论单独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法院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客观地提出量刑意见,不能为了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而在庭上提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对公诉机关移送案件是否立案依法审查的同时,要认真审查是否移送了酌定量刑证据,如有遗漏要及时通知补充;公诉机关的书面量刑意见要与起诉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要正确行使引导、提示、调查的作用,同时要兼顾检察院的建议地位、被告人的预防地位、被害人的控诉、求请地位,力争将量刑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使判决结果相对均衡;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已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及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将判处缓刑、管制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司法局相关部门在接到法院出具的《被告人社区调查函》后,要在限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填写完毕并盖章后送交人民法院;接收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并在加热上盖章。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配套工作体系建设,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各环节工作衔接制度及措施,使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为《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后的工作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截止目前,该院按照具体工作规程,已向相关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4件,移交社区矫正对象3人次,保证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