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晓春,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
2026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6)黑10刑终2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晓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将罪犯赵晓春移交牡丹江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牡丹江市看守所向本院出具牡看建暂字[2026]第10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认为赵晓春患右眼球破裂修补术、气管切开术后,脑出血,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现将罪犯赵晓春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31日。异议人可书面或拨打电话0453-6377063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