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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3 16:24:10


2026)黑10刑更70号

罪犯金光日,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住东宁市绥阳镇。2011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 000元,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6年8月26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199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5年2月17日,因本案再次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绥芬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芬河市看守所。

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以被告人金光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罪犯金光日于2016年1月7日因病情紧急出所就医。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金光日确诊患有贲门口出血、失血性休克、乙型肝炎肝硬化、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窦多发溃疡、糜烂性胃炎、酸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钙血症、低钠血症、低蛋白血症、肝损害、脾大、腹水等疾病。现绥芬河市看守所建议对罪犯金光日依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工作。

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相关程序规定,决定对绥芬河市看守所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届满前,以电话、来函、来访等形式,实事求是且实名向本院反映。

异议受理单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53-89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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