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车辆租赁已成为出行、商务活动的
常用选择
为我们生活提供诸多便利
但在实践中
部分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
拒不返还车辆
租赁期间产生违章
拒不处理等情况却时有发生
近日
西安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孙强(化名)在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可是租赁期限届满后,孙强未按约定返还车辆,而是交给第三人使用,其承租期间还产生多次交通违章。

租赁公司多次联系孙强协商处理,均未得到回应。为挽回损失,租赁公司多方联络,奔赴异地取回车辆,并自行承担了取回车辆以及处理违章的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租赁公司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孙某逾期拒不返还车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租赁公司支付因取回车辆而产生的汽油费、公路费、违章罚款等损失费。

西安区法院法官 王歆
车辆租赁是基于诚信的民事行为,承租人拒不返还车辆、不处理违章等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承租人,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返还车辆、及时处理租赁期间的违章事宜。
同时,租赁公司也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升服务质量,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租赁服务。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优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法治化租赁市场环境。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