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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经营有底线,商标权“红线”碰不得

发布时间:2025-10-31 11:16:15


商标权是品牌之根

是创新之魂

而商标权的“红线”

也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

不能跨越的底线

        

        近日,安徽某名酒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将东宁某酒业公司及销售该酒业公司生产白酒的林口县某酒行起诉至东安区法院。

        庭审中,安徽某名酒公司称东宁某酒业公司及林口县某酒行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年份原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其商标注册权,因此要求两名被告给予赔偿。两名被告则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在包装上仅是对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做了描述,并未将“年份原浆”用于宣传,与原告商标没有近似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便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安徽某名酒公司的商标依法获得注册,且处于有效状态,其作为案涉商标“年份原浆”的权利人,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东宁某酒业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年份原浆”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中虽然还有“53°”字样及东宁某酒业公司的商标及公司名称,但不影响“年份原浆”标识突出作用,不足以避免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与标有案涉商标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仍构成对安徽某名酒公司享有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东安区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东宁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东宁某酒业公司、林口县某酒行立即停止侵犯安徽某名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东宁某酒业公司赔偿安徽某名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东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艳萍

        生产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尤其在委托加工时需查验商标授权文件,避免授权滥用;销售商要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慎验货,保留完整进货凭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如发现侵权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东安区法院作为牡丹江辖区知识产权管辖法院,一直以来,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案件,构建“审执一体化”审理模式,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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