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工作生活中
给我们带来很多帮助
也给予人们温暖的陪伴
但是作为它们的主人
人类也应承担起相关管护责任
避免出现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

田某养了一只小型宠物犬。一天傍晚,他跟妻子遛狗时,遇到了同样正在遛狗的邻居吴某夫妇。吴某夫妇饲养了一只体型较大的阿拉斯加犬,由于当时未给狗拴牵引绳,双方相遇时,吴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突然冲向田某。田某未来得及避让,被撞倒在地,经过医院诊疗,确诊其为股骨骨折,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某在公共区域遛大型犬时,未拴牵引线,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义务,其饲养的犬只突然蹿出撞向田某的行为,与原告田某摔倒受伤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田某存在故意挑逗犬只或其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需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综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需求等证据,核定原告田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全额赔偿,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弥补身体伤残给原告造成的心理伤害。

西安区法院民庭法官 郭洁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行使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本案中10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经济惩戒,更警示广大犬只饲养人,遛狗时要拴好牵引绳,这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基本保障。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