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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意外” 一锤定音 法官明辨事实守公正

发布时间:2025-03-28 14:04:35


是意外身亡

还是因病死亡

百万保险单的受益人

能否拿到赔偿金

前段时间

牡丹江中院民二庭

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厘清“意外”  一锤定音

明辨事实守公正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购买保险仅月余,保险理赔有争议

        2022年5月,卢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含两份附加险),主险约定如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1080000元;两份附加险约定,如非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5894元,如意外或疾病身故,均给付保险金1108元,受益人为其两个孙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同年6月,卢某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家属发现其倒地,呼之不应,紧急送医后确认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卢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基底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卢某的儿子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卢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身故”的定义,因此拒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仅赔付了非意外身故保险金5894元和疾病身故保险金1108元。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卢某的两个孙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其赔付的结果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

厘清“意外”止争议 明辨事实守公正


        二审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从鉴定意见载明的“考虑外力作用(摔倒)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及医学常识角度深入分析卢某的死亡原因。法官认为,脑基底动脉粥样硬化作为一种慢性、进展性的脑血管疾病,单纯的脑动脉硬化并不会直接危及生命,而是随着病情的进展,出现中风、脑出血、脑梗塞等严重并发症时,才会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及寿命。结合本案的鉴定意见,卢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应为继发性,其死亡系多重因素耦合的结果。因此,对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为卢某死亡的近因是自身疾病,不予赔付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受益人1074106元保险金。


        “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卢某的家人委托代理律师来到牡丹江中院,将一面印有“公正公平正义 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表达由衷的感谢之情。
法官提示

        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消费者常常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足或保险公司拒赔而陷入纠纷。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公众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在投保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等内容。如有不理解之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 明确“意外”定义及适用范围
        不同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意外”的具体解释,了解哪些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哪些情况可能被排除在外。
3.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及病史,避免因隐瞒或遗漏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如实告知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确保保险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4.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记录、鉴定报告、事故证明等。这些材料是理赔申请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理性维权,依法解决纠纷
        如果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权。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确保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6.选择正规保险公司及产品
        投保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并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避免因贪图低价或轻信宣传而选择不合适的保险产品,导致后续理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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