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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8-27 08:57:33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在于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也在于要给“执行不能”的案件予以出路,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帮助有履行意愿但却有困难的被执行企业走出债务困局,既是实现执行公正的必经之路,也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案情简介

某小贷公司与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牡丹江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该煤矿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末,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方进行查询,由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好暂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善意执行

2024年,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一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煤矿已停业多年,现在企业经过调整,欲将井下矿产变更为地上开采,但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开采变更迟迟无法完成,煤矿无法重新生产,也就无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向中院提出申请,希望解除其失信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考虑到被执行人确有还款意愿,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了解双方诉求,并耐心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科学适用宽限期制度,通过采取“放水养鱼”柔性执行措施,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给予其“造血”机会。最终,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中院决定解除被执行人的失信措施,让其能够顺利通过审批,恢复生产经营。

在失信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某煤矿派代表将一面写有“依法高效公正解企忧,为企保驾护航助营商”的锦旗送到执行一庭,他握住法官的手说:“感谢牡丹江中院解除了我们的失信措施,让我们的企业能够走上正轨,也让我们体会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温度,待企业恢复经营后,一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牡丹江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相关工作部署,坚持比例原则,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柔性执行措施,为优化牡丹江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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