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是美德
可有一位市民
好心帮忙却办了坏事
在这种情况下
他需要对自己惹下的祸负责吗
近日
穆棱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住在穆棱市的一个老旧小区,冰雪初融时,他发现楼顶有不少残冰残雪,担心掉落砸伤路人,在未设置围挡及醒目提醒标识的情况下,便拿着工具到楼顶进行清理。让他没想到的是,清理掉的冰雪,将一楼商铺的牌匾砸掉损坏。商铺业主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损失1300元,双方协商未果,商铺业主起诉至穆棱市法院。
调解过程中,法官告诉李某,他的行为对其本人及楼下行人都非常危险,万幸的是,一楼商铺当时没有客人进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对于一楼商铺业主,法官则希望他能换位思考,砸坏其牌匾并非李某本心,只是好心办了坏事。为了让李某既吸取教训,又不寒心,办案法官耐心向其讲解了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李某虽然是善举,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其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李某就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李某赔偿一楼商铺业主损失1000元。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如果您所居住的小区有类似情况发生,千万不要私自进行处置,要及时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如果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联系社区、住建局、城建局或其他相关职能单位,避免上述危险情况的发生。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