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涉案企业过程中,执行法官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湖北省某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东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盐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李某购盐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帮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执行法官远赴湖北强制执行,但经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要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善意文明执行,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在不造成被执行人生产困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该公司生产的成品盐分期履行抵顶欠款。目前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牡丹江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活用执行措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既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