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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11 17:43:18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自觉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或有规避、躲藏、妨碍和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等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联合进行信用惩戒。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四、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到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五、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妨碍公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能够主动到案、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降低不利影响;对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的,本院将优先办理解除账户冻结、限制消费及屏蔽失信等措施。

特此通告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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