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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官调解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23-05-06 15:08:04


近日,东宁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9年11月,程某为其所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40146元。2020年6月8日,程某驾驶该车辆行驶中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经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程某车辆受损后已无修复价值,经保险公司定损,按照保险限额40146元确定车辆价值,车辆残值为4000元。因孙某未按责任比例给付赔偿款,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宁市法院,要求该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程某车辆损失10244元。保险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程某后,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法院受案后,考虑到案件法律事实清楚,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孙某,耐心向其释法明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说明拒绝赔偿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孙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目前经济确有困难,如保险公司能够降低赔偿款的金额,愿意一次性将款项付清。了解被告孙某的经济情况后,办案法官又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向其表明被告孙某目前的困难。保险公司表示理解,并同意降低金额。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当庭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8000元,案件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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