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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公开

发布时间:2011-05-27 09:37:27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能证明起诉人与被告人存在法律关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讼法院管辖。
  二、原告向本院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三、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本院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败诉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使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已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二、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提交不能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都不能实现。

十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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