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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没过“三包”期热水器就漏水怎么办?法官出手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3-04-24 17:29:23


购买的家用电器

“三包”期没过便出现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换机退货

却被告知要自行承担

折旧费、拆机费、运费

商家的要求合理吗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赵某在八面通某商店以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该商店承诺“三包”期限为:整机一年,内胆三年。2022年11月,赵某发现热水器漏水,于是找到该商店经营者祝某,要求其派检修人员查看。工人到赵某家对漏水机器进行检查后,判断为内胆漏水。因内胆尚在“三包”期内,于是赵某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可经营者祝某却提出退货需要其缴纳折旧费,并承担拆机费及运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赵某向穆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面通某商店退还购机款880元,并给予三倍购机款2640元的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购买的热水器在“三包”期内出现内胆漏水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且无同品牌同型号热水器可供调换,故法院对赵某要求商店退回购机款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赵某未能提供该商店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证据,故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该商店主张的退货缴纳折旧费、拆机费等费用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法院判决该商店退还赵某购机款880元,赵某返还自该商店购买的电热水器,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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