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民区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有效维护司法权威,起到震慑、打击抗拒执行行为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是某敬老院的院长,因某公司与其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产生纠纷,该公司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小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约定的全部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将房屋交付给该公司。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小丽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丽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至2021年,执行干警多次到小丽所在敬老院执行,张贴迁出公告,并对小丽进行释法明理。但小丽对执行告知书置若罔闻,并且煽动敬老院里的老人对抗、阻挠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小丽拒绝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法院以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小丽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继续在其应迁出的房屋及场地内经营某敬老院,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