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丹江中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基金(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徐忠颖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22)黑10执恢54号,执行依据(2018)哈仲裁字第0756号。因被执行人徐忠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基金(有限合伙)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牡丹江中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忠颖,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02197810230544,身份证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办事处师院集体。
涉案标的额:23442012.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条件
(一)向牡丹江中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评估拍卖后,以物抵债的实物资产奖励8%;经依法拍卖后所得案款奖励10%;经依法扣划的存款、现金奖励10%。
(二)悬赏举报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予以扣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联系法官:周禹
联系电话:13089873656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339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 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