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但一些当事人却利用这些权利
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
对于当事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
法官坚决说NO

案情简介
2019年,某公司与颜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工程量、施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工程完工结算后,公司法人刘某给颜某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时间,同时,在欠据中声明颜某施工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并对工程完成情况、施工支出、工程款给付情况等做了确认。因刘某未按期偿还欠款,颜某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某公司先后两次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法官认为该公司法人刘某在欠据中对颜某施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表述,表述内容包含颜某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作量、专业机具采购成本、管理成本等,而该公司两份鉴定申请均未将颜某在此次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内容或成本一并纳入鉴定范围,依据该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得出的鉴定意见,不能真正反映颜某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于是,法官向其提出意见,希望该公司修正鉴定申请。
因该公司拒绝修正鉴定申请内容,鉴于根据该申请得出的鉴定意见在审判中无参考意义,而这种无效的鉴定申请会拖延案件审理期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鉴定申请,并如期开庭审理了此案。随后,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