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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行驶的轿车被砸,罪魁祸首竟是路边的大树

发布时间:2023-03-15 17:18:37


正在行驶的轿车

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到

乘客因此受伤

是天灾还是人祸

产生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伊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西安区某村附近时,公路边一棵杨树的树枝突然掉落,砸中该车辆并贯穿风挡玻璃,致伊某面部受伤,随后,被送至牡丹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伊某左上面颊部(左唇部)缺损影响美观,而且存在吐字不清、流涎等功能障碍,先后两次到上海某医院住院进行面部整形手术治疗。三次住院,伊某共花费医疗费用近12万元。因与树木管理责任单位多方协商未果,伊某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现场

被告单位认可其对伊某受伤路段树木承担管护责任,但在审理中,出示了一份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在事故发生时,牡丹江市西安区出现瞬时大风天气,最大风速为23.2米/秒,风力达9级。被告单位认为,这种大风自然灾害属于烈风,可致屋顶受损、瓦片吹飞、树枝折断。在大风灾害情况下,树枝折断完全是不可抗力的,作为树木管理单位没有过错。

事故发生后,被告单位对该树进行了砍伐,被告称是在管理巡查时发现树木有被扒皮和被风折断严重等情况,为避免再次发生事故,才将树木砍伐。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事后对树木进行砍伐,证明不了其及时对树木进行了管护且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伊某合理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定时,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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