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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效调解,“的哥”获赔停运损失500元!

发布时间:2023-03-06 13:07:50


近日,阳明区法院高效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司机崔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姚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姚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崔某将车辆送去维修,所需费用由姚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支付。同时崔某提出,自己营运车因维修3天造成的停运损失应由姚某支付。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崔某将姚某诉至阳明区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2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交由驻院特邀调解员张桂英进行诉前调解。为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向姚某指出,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姚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协商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姚某向崔某赔偿停运损失500元并当场给付,纠纷圆满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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