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意外受伤没钱治疗
雇主同意垫付费用
却要签订一份协议
约定保险赔付后返还垫付费用
雇工急需用钱
这才签下协议
可这种协议有效吗
近日
穆棱市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解某是吉林省前来穆棱市务工人员,受雇为刘某等7人承包的红松林打松塔。2021年9月初,正在工作的解某不慎从树上跌落,导致腰椎骨折,胸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挫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十级。因解某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雇主提出可以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但需要签订协议,约定解某获得保险理赔款后,全部返还雇主垫付的医疗费用。急需用钱的解某只好同意签订协议。
出院后,解某要求7名雇主对其进行赔偿,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解某将7名雇主起诉至穆棱市法院。而7名雇主在收到起诉状后,又反诉解某,要求其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等7人与解某签订的协议,是在其处于受伤急需手术费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解某真实意思表示,加之解某于协议签订一年之内已申请撤销,故该协议无效。解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金不能抵扣刘某等7人应给付的赔偿款。
关于原、被告过错责任的确认问题,解某在打松塔作业中,未尽到小心、审慎义务,应负适当过错责任,酌定30%;上树打松塔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被告刘某等7人未在打松塔作业之前对解某进行操作规范、护具正确使用等注意事项作必要培训,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酌定70%。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告刘某等7人的反诉要求,7名被告负连带责任,共同给付解某医疗、误工费等各类赔偿款175249.05元的70%即122674.34元,由于7名被告已垫付73000元,故还应给付49674.34元。
7名被告接到判决书后,于判决限定日期之前将赔偿款全部付清,纠纷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