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就近立案
擅自更改合同的履行地
这样真的可以吗
2014年,李某向王某购买木方,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20年春节前付清货款。此款经王某多次索要,李某仍有48700元货款未付清。
由于王某目前在绥芬河居住,为了方便,便想到绥芬河市法院起讼索要货款。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某与李某的合同履行地及李某住所地均在内蒙古某地,欠条中也清楚地写明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某地,这让王某犯了难。
为了方便自己诉讼,王某想了一个“好办法”,将欠条中“履行地为内蒙古某地”擅自更改为“黑龙江省绥芬河法院”。随后,王某拿着自己“加工”过的欠条,向绥芬河市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前,办案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在立案时提供的欠条复印件,部分文字的书写笔迹与其他部分不一致,而且关于履行地的表述存在语病,于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件,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内容竟然不一样。于是法官立即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实。在法官的再三询问下,原告王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承认是自己擅自更改了欠条内容。
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及时坦白篡改欠条的事实且暂未对案件审理造成重大影响,于是对原告释法说理及批评教育后,责令其认真悔过。原告当场承认错误,表示绝不再犯。最终,绥芬河市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程序规则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私自篡改、伪造证据非但难以实现其目的,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