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就在家门口
业主却没有使用权限
眼看着公共设施变成了私用设备
业主们忍无可忍
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位于绥芬河市某小区的一栋综合楼共有12层,5楼(含5楼)以下为商服,6楼(含6楼)以上为住宅。自2017年5月起,该楼6楼以上的居民发现有一部电梯不能用了。大家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开发该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将其中一部电梯6楼以上设为禁用,成了商户经营的专用电梯。多年来,居住在此的住户不断与该公司进行交涉,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该综合楼业主委员会于去年8月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要求该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电梯的建筑物是商住一体,将电梯区分为商用、民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商户、店铺员工以及顾客进入居民区,给居民造成困扰,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电梯属于该综合楼附属设施,在设计时未注明商场或者居民业主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电梯应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使用该部电梯的权利。被告违反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在案涉电梯安装控制设备,导致6楼以上业主不能使用案涉电梯,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拆除案涉电梯中的控制设备,使6楼以上业主能够正常使用该电梯。
商住一体建筑内的公共设施
商户、住户都享有共有共管的权利
随意限制公共设施的使用范围
将会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