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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保障权益 切勿随意“私了”

发布时间:2023-02-15 16:22:50


发生纠纷时

大家第一时间都会想到

到法院起诉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是在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对方提出“私了”

我们是否应该同意呢

下面这个案例

也许能给您一点提示

2016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房某借款2万余元。此款经房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房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爱民区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王某在得知被起诉后,私下联系了原告房某,想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劝房某撤诉。房某虽着急想要拿回自己的钱,但也心有疑虑,于是联系到案件的主审法官,询问被告欲与自己“私了”是否可行。

法官了解情况后向房某释法析理,告知其如果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王某不积极履行义务,还需再次诉至法院,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为了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法官联系了王某,耐心向其释法明理,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也对法官认真负责、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已经在诉讼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协商时应避免“私了”,签订协议虽系双方达成合意,自愿签订,但协议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私了”后,原告撤回起诉,一旦出现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仍需到法院诉讼,不仅浪费时间,也有可能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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