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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拆迁房内捡废品被砸身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2-09 10:33:34


拾荒者进入拆迁工地的房屋内

捡拾废品时

屋顶突然掉落将其砸死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孙某进入某拆迁工地的一处平房内捡拾废品时,屋顶突然塌陷将其掩埋。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孙某已无生命体征。当晚,孙某妻子刘某向派出所报警。

孙某家属经向事发地附近住户了解,该拆迁地点无警示标识,无护栏加以隔离,认为倒塌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与该区域房屋征收负责单位(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拆迁的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孙某明(长子)、孙某伟(次子)向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征收中心及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2021年6月,房屋征收中心与实施拆迁的某公司签订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程协议书,并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对拆除施工现场设立围挡及拆除工程的警示牌,但在具体实施拆迁过程中,死者孙某进入的涉案房屋外却未采取封闭、设置围挡及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

法院认为,死者孙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知事发地为拆迁现场,其擅自进入被拆迁房屋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然而,负责拆迁的被告公司明知被拆迁房屋门窗均已被拆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故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房屋征收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将案涉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三名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拆迁中心对孙某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或对安全作业负有法定义务,故房屋拆迁中心对孙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孙某对其死亡承担80%的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房屋拆迁中心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孙某明、孙某伟11.5万元。被告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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