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
却不慎摔伤
谁该为此负责

2021年9月18日,林某在某超市购物,正当他选好商品打算到称重台进行称重时,因怀抱商品,故未能注意到称重台前的台阶,亦未留意地面上“小心台阶”的提示标识,不慎踩空摔倒,致左侧踝关节骨折。事后,林某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19520.04元。因与超市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林某向绥芬河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内的台阶及台阶前后的通道上设置了多处较大的黄底黑字的“小心台阶”提示字样,说明被告对超市内存在的台阶对顾客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判断,并加以提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忽视了其称重台前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前往称重的顾客不容易预见潜在的危险,容易发生伤害。对此,被告未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即负30%的民事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被告超市购物时,对超市内存在台阶,且被告已作出较为明显的安全提示“小心台阶”的情况下,对超市存在的潜在危险理应具有清醒认识,并应加以注意,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但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加以合理注意,导致其在称重时站立不稳发生倾倒,受到了伤害。原告对此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即负7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