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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门口我做主,安个监控怎么就被起诉了呢?

发布时间:2023-01-18 16:43:56


随着人们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

监控设备也随之走进千家万户

为了保障自身及财产安全

有些居民选择把监控安在入户门口

可是对于住在楼房的居民

这样的行为真的合适吗

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

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与小辉(化名)系同楼层邻居,平时相处不错,不过二人近日却因为一件小事闹到法院。

原来,小辉为保障家庭人员、财产安全,在入户门口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由于距离小丽家门口比较近,小丽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在多次找小辉沟通,要求其拆除监控摄像头无果后,小丽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向双方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经过查看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以及监控范围后,办案法官又将双方约至法院,做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向小辉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虽然是出于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安装的摄像头,拍摄主要区域也是楼道及自家门口,但由于摄像头与小丽家入户门距离较近,同样可以拍摄到小丽家人员进出情况,故而即使没有窥视他人隐私的故意,也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成达共识,小辉主动拆除了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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