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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欠款还伤人,还款、判刑加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17 11:06:08


只因500元欠款

债务人砍伤债权人

结果不但要偿还欠款

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外加给付赔偿款


案情简介

王某、关某夫妻二人因欠潘某500元欠款迟迟未还,被潘某多次催要。这天,潘某再次来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关某用菜刀将潘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潘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左枕部头皮伤及左耳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

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关某一次性给付潘某赔偿款20000元。关某当场向潘某支付赔偿款15000元及500元欠款后,余款由王某为其出具了欠条。虽然关某对潘某进行了赔偿,但仍需要对其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然而,潘某在向王某、关某索要剩余5000元赔偿款时,再次遭到拒绝,于是,一气之下将二人起诉至穆棱市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关某已经给付潘某赔偿款15000元,且未在欠条上签字,故对潘某以欠条为凭要求关某、王某共同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王某自愿给潘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并单独以欠款人的身份在该欠条上签字,表明王某愿意给付潘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元,而且,关某与潘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单独出具欠条也是关某能够取得潘某谅解的主要因素之一。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潘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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