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
为了增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
深层绑定关系
设置了一种变相的“入股金”
这部分“股权”只有分红权,不能继承、转让,且不能改变用人单位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然而,这种“入股金”的管理形式是否合法呢?

杨某就职于牡丹江市某单位。入职后,该单位收取杨某5万元作为“入股金”,并约定这部分“入股金”只有分红权,不能继承、转让等。杨某离职后,因离职前工资、离职后的补偿金及“入股金”的退还问题与原单位协商未果,故诉至东安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收取杨某5万元“入股金”只有分红权,不能继承、转让等,且并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故该5万元“入股金”实为押金,用人单位收取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应该在十五日内给付杨某离职前工资、离职后的补偿金,并退还全部“入股金”共计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当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以提供担保名义收取财物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