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单位辛勤劳作27年
到了退休年龄却发现
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社保制度,国有企业开始试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董某、韩某等12人自1993年起,就在某工厂工作,当时劳动法尚未出台,也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2014年起,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工厂的负责人便让郭某、韩某等人回家待岗。工厂经过整改调整,又重新让郭某、韩某等12人回到了工作岗位。郭某等人感觉自己都是工厂的老人了,工厂也让大家回来工作了,感到非常欣慰。由于大家法律意识淡薄,谁也没有想到要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这12人中,郭某年龄最大,最先退休。当郭某想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工厂并未跟大家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大家缴纳过社会保险。其余11人也马上到达退休年龄,即将面临同样问题,因此,这12人开始为补交社保的事忙活起来。
他们首先去了劳动仲裁中心,劳动仲裁中心认为,1993年至今过去了20余年,已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仲裁裁决。无奈之下,郭某等12人只好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工厂能够提供郭某、韩某等人自1993年起开始工作的佐证材料,工厂也表示未能给郭某、韩某等12人缴纳保险是因为工厂效益不好,但表示愿意承担该笔费用。办案法官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专程到社保局了解补交社保的相关规定。
因郭某、韩某等12人想要补交保险的意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12人也确实与某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该工厂依据此判决为郭某等12人补交了社会保险,让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