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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2-12-26 14:09:01


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

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是每一所幼儿园和每位家长

都密切关注的问题

今天

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小美于2018年4月出生。2021年10月18日,小美进入某幼儿园学习。2021年10月25日上午,幼儿园老师带领幼儿玩滑梯时,小美从滑梯顶部平台进入滑道,身体前倾,跌滑至滑梯底部摔伤。

当时幼儿园两名负责孩子安全的老师均未在滑道附近,老师A在滑梯入口处、老师B在滑梯外侧面看护。小美摔下来后,老师A将小美扶起检查,并询问其哪里疼痛,小美拍着胳膊。随后,园长联系小美的家长共同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七天。住院期间,由小美的母亲护理,共支付住院费23017.94元。2022年7月27日,经鉴定,小美右肱骨外侧髁骨折,达伤残十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美将幼儿园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


小美受伤,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原告小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期间,由幼儿园履行对幼儿的看护、教育、管理职责。被告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玩滑梯活动,幼儿从高处向下滑时,本身具有一定的活动风险,老师应在滑道旁进行保护,以避免幼儿在高处发生危险。原告从滑梯高处摔下时,两名负责安全的老师均不在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免责理由不成立,故对小美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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