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二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3年4月15日
本期目录:
1. 牡丹江市两级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统计分析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柏苓
牡丹江市两级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
审判工作的司法统计分析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柏苓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牡丹江中院刑一庭针对五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对审判实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作以下统计分析。
一、近五年我市未成年刑事审判案件情况及特点
2008年至2012年,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6件,判处生效被告人874人。其中2008年未成年犯罪案件86件,人犯119人;2009年案件146件,人犯212人;2010年案件95件,人犯150人;2011年案件134件,人犯219人;2012年案件115件,人犯174人。中院作为一审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人犯43人。基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49件,人犯831人。在874名未成年犯罪生效判处的被告人中,免予刑事处罚的共8人,给予刑事处罚的866人。在866人中判处无期徒刑的1人,十五年至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20人,七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18人,五年以上不满七年有期徒刑33人,三年以上不满五年有期徒刑7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13人,判处拘役66人,有期徒刑、拘役适用缓刑的364人,管制25人,单处罚金48人。在未成年罪犯中,工人15人,农民84人,在校学生149人,辍学在家的12人,个体劳动者8人,无业人员603人,其他3人。未成年人罪犯作案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136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738人。作案时文化程度文盲7人,小学文化167人,初中文化619人,高中文化72人,大专以上文化9人。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犯20人,累犯6人,其中女性未成年人罪犯37人。其中海林市法院和东安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的案件235件,人犯368人,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案件125件,人犯270人。总结我市五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1.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心理特点,需要亲人的呵护、关爱和教育。由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出身于单亲家庭、离异家庭和外出务工家庭,一些家长疏于对孩子进行管教,加之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逐渐减小。虽然2008年至2012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未成年人136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15.56%。但仅拿2009年和2011年相比,2009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未成年人占判处生效未成年人犯的比例为15.96%,而2011年则上升为23.88%,犯罪低龄化日趋明显。
2.未成年犯文化素质偏低。2008年至2012年具有高中以下学历的被告人占判处生效被告人的比例为98.97%,这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的文化素质较低。而且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具有初中文化的占70.82%,具有小学文化的的占19.10%,而具有高中文化的仅为8.2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则为1%。由于犯罪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程度有限,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导致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不能正确预见某些行为对自己未来和对社会的影响。
3.无业人员犯罪率较高。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出身于贫困家庭或者生活不富裕的家庭,由于无生活来源,生活质量差,为了生存,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2008年至2012年,无业人员占判处生效未成年被告人的68.99%,这五年中平均每年无业人员占判处生效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均达到60%以上。
4.暴力犯罪上升。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如出现了诈骗、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类型未成年人犯罪,但未成年犯罪类型仍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侵财及暴力型犯罪为主。在判处生效未成年被告人中,犯抢劫罪的264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20%,犯故意伤害罪的224人,占罪犯总人数的25.62%,犯盗窃罪的158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8.08%。主要是以抢劫罪和伤害罪为代表的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
5.团伙作案居多。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差,胆量小,这导致他们愿意三五成群,结伙作案。既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作案,也有本地人与外来人口共同作案。2008年至2012年,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的未成年犯罪案件125件,生效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270人,占未成年人犯的30.89%。典型的案件有被告人张东旭、陈明珠等8人抢劫、盗窃案件,犯罪时年龄最大的21岁,最小的16岁,主犯犯罪时均未成年。
6.案件类型较固定。以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群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居多,这5种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数的89%。近年来强奸犯罪亦呈上升趋势,生效被告人44人,如张琦、兰喜亮轮奸12岁少女一案,犯罪时二人均刚满14周岁。
二、我市两级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对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积极探索、改革和创新,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工作方式和帮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中院刑一庭和各基层法院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主要做法如下:
(一)强化人员配备,从基础上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院刑一庭专门设立了未成年刑事审判组,由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有耐心、有责任感的副庭长担任未成年刑事审判合议庭庭长,并配备了两名优秀的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东安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市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海林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基层法院均有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员,但除海林市法院外,其他各基层院未成年人合议庭均隶属于刑庭。这种尝试在组织机构、制度及人员素质上为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方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担负打击刑事犯罪重要职能的刑事审判部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扬法律利剑,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从重、从快、从严”工作方针,务求做到“快审、快结”,除恶务尽,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如中院刑一庭2011年审结的被告人丁某故意杀人案,丁某因与其前妻感情不合而分手,在处理二人离婚的过程中,丁某与其岳父母家产生矛盾,而报复杀死年仅13岁的妻弟联某。虽然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其岳父母在处理二人感情纠纷的过程中有一定责任,丁某始终如实供述犯罪,检察机关起诉的量刑建议为死缓。但我们考虑未成年被害人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应从严惩处,依法从重判处丁某死刑。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慎重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从“保护、挽救、帮教”出发,始终做到三个“着眼”。
(1)着眼于“保护”。对案件审理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办案人员认真地审查案件的每个细节,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多措并举,力戒“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一是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入手,坚持三原则,即透过行为看心理,了解过去看本质,根据现场环境和生活环境看原因,摸清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案件发展方向,确定审理原则,以便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审判结果。审理的二审被告人张越东强奸案,虽然张越东上诉称,基层法院对其量刑较重,而未提出其他上诉理由,但我们严格把关时,查明张越东系犯罪中止,而非基层法院认定的犯罪未遂,因此依法予以改判。再如审理的二审被告人史传文抢劫案,此案一审判处史传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史传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以量刑过重为由抗诉,均要求适用缓刑。二审本着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调查史传文所在的村委会,证实对史传文适用缓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害人出具谅解,考虑到其作案的情节、手段,依法改判,适用了缓刑。二是审判过程中尽量采取圆桌审判方式,未成年人监护人享有在场权,这样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畏惧心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成效。三是为少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审判中对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我们主动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不要求其必须出席法庭。
(2)着眼于“挽救”。对未成年人的挽救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进行诚实教育、理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因缺乏社会、家庭关爱而导致犯罪的,尽量协调各个方面,使其重新获得关爱。在量刑时,办案人员坚持一个理念,即“慎重量刑”,不放过任何对未成年被告人挽救的可能和机会。对于可判处缓刑的,坚持判处缓刑;对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坚持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为下一步教育、感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一审未成年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前提下一般都适用了缓刑。
(3)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情、寓教于理”。讲求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罪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帮教”意识,在认真审查阅卷、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的基础上,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打下基础。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感情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些具有紧张忧郁、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对于那些社会恶习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走悔过自新之路。
3.立足审判,不断做好审判职能的延伸。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人们逐步树立起预防意识和维权意识,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运用各类司法资源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有效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如东安区法院和海林市法院通过庭审观摩、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中院刑一庭针对来参加的在校学生开展未成年犯罪法律讲座,为青少年打造形式丰富、内容多样、效果显著的法制实践基地;通过法制活动和实践熏陶和教育青少年,引导青少年学法、知法和守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如以司法建议方式,将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堵塞漏洞,预防犯罪;配合媒体,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状况的关注。同时我们两级法院还开展了与团市委、公、检、司、妇联、教委、未保办及机关工委等部门的多方协作,为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打下了基础。各基层法院还挑选优秀的审判员在辖区中小学中担任综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多举办一些“小法官夏令营”“少年法庭模拟法庭”等活动,通过与学校合作,法官深入校园,召开法制讲座,以案释法,进行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
1.积极参加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开展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治工作
(1)实行案后回访,把教育向家庭延伸。审判人员针对少年罪犯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不仅庭上依法审判,而且把审判工作延伸到庭下,强化了案后回访的考察、跟踪帮教工作。开展较好的海林市法院少年法庭,一是通过给每位未成年被告人建立档案的形式,逐案了解,逐个家访,督促家长定期去监狱探望,促使少年罪犯弃旧图新,回归家庭和社会。二是定期对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进行考察,落实帮教措施,建立考核档案。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立即解决。三是与留守儿童结帮教对子,赠送留守儿童“青少年脱离网瘾光碟”。
(2)实行法官忠告措施,使教育向改造场所延伸。东安区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一封“忠告信”,通过情理交融、意味深长的话语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危害性,真正使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同时鼓励未成年被告人认真学习,积极改造,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许多少年犯接到通过监狱转给他们的“忠告信”后,非常激动,互相传看,感受到了人民法官的深切关怀,心灵受到了极大触动。在鸡西监狱服刑犯崔某某给东安区法院少年法庭陈法官写来了六封情真意切的“认姐”信,并在黑龙江新闻广播给其点播了歌曲。未成年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勤奋学习,获全省化学竞赛二等获,并在去年的中考中,取得各科总成绩615分的好成绩,被牡市某重点高中录取。还有的基层院定期到省少年犯管教所及牡市监狱、看守所,对已决少年犯进行回访,了解他们服刑改造的情况,并给他们送去了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
(3)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送达建议书,指导监护人依法监护、管教少年犯。审判员在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一封监管建议书,并将监管建议书附卷。监管建议书由主审少年犯的法官亲自撰写,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犯罪原因、不同心理状态的少年犯,针对监护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管教中存在的监管误区,发出监管建议,以矫治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行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不受外界不良影响的毒害,帮扶未成年被告人改造。
2.参与社区、学校预防及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积极倡导、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网络。东安区法院少年法庭与清福社区联合建立辖区第一个法制教育共建基地,东安区法院和海林市法院的法官均被聘为社区“雏鹰学校”法制教育校长,将定期义务为学生讲法制课的形式以制度固定下来,以法制校长为纽带,以法制课为载体,精心指导学生举行“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活动,受到了学生、家长和老师的一致好评。
(四)注重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2011年中院刑一庭未成年合议庭通过调研,起草了《牡丹江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共计35条,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原则、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审判、法律适用及判决、审判后的延伸工作等五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不断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三、我市两级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机构配置不够健全和审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人员负担过重,影响了专业化审判工作的开展。我市目前除海林市法院外,中院和其他基层院均没有独立的少年法庭,由于编制和人员不足,未成年合议庭均依附在刑庭内,有的基层院如穆棱市法院、东宁县法院刑庭本身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机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未成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未成年刑事审判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需要花大量的精力来从事调解、教育、协调及综合治理工作。而我市中院及基层法院负责未成年审判的审判员一方面负责未成年刑事案件,另一方面负责庭里其他工作,无法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潜心研究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导致未成年刑事工作向前及向后的延伸工作开展不到位,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下一步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量刑不统一、不规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各院负责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素质、能力、水平良莠不齐,责任感和使命感、审判经验、理论知识均有差距,又缺乏上级法院统一的培训与指导,有的院机械执法,有的院灵活办案,故导致牡丹江辖区同样类型的案件、近似的犯罪情节,而判处的刑罚结果却差距甚远,影响了我市社会的稳定,导致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统一。如同样的强奸未遂的案件,有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是与社会各界合作领域还不够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效果不明显。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合作。近些年来,我们虽然与辖区的中小学校、妇联、共青团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是合作的内容、开展方式多局限在庭审及宣传活动中。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还没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入学、工作等方面,没有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很好配合,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渠道,将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
四是刑罚个别化原则落实不够,监禁刑适用率过大,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不够,影响办案实际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除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之外,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惯犯、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及个人的一贯表现等,保证案件审理有针对性,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在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犯罪背景的调查,这使得对这一情况的调查集中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使法庭难以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具体情况作出准确判罚,影响了办案的实际效果。
五是未形成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良性机制。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发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多是不好,父母下岗、文化程度低或是单亲家庭居多,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无暇认真教育其子女,或教育不得法,使帮教工作困难极大,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配合。
四、关于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
1.扎实做好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尝试,不断探索,使已有的规定不断完善。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检察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建立起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贯彻落实。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2.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一是对于那些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拐卖、绑架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强迫、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判处。二是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如落实分案起诉原则,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后,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使法律为未成年人专门规定的特殊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功效。如落实全面调查制度,使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将调查主体由法官为主,转变为公、检机关,或委托专门人员如共同团、法律援助的律师等社会调查员为主,调查材料应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连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移送法院。如落实心理辅导服务,聘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未成人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及治疗,帮助其纠正偏差,形成健康人格,使矫治工作更具科学性及有效性。
3.加强法制宣传,尽量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实现刑法控制犯罪及预防犯罪的功能。在办案中,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如到案件频发的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开展观摩庭,法制讲座,与一些院、校联合建立“青少年教育基地”、“阳光基地”“特殊教育基地”等,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及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挽救原则及措施,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用实践行动实现刑法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取得社会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赵秀玲 蔡雪晴 存档(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