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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卷烟获利,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12-19 09:02:05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冯某因非法经营卷烟获利,构成犯罪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从微信群中购买卷烟后,又通过微信联系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86671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国家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专营,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莫贪图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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