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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卫视《遇事找法》:交强险“追偿”风波

发布时间:2022-12-12 10:29:23


深夜时分

路边停靠的货车被摩托车追尾

造成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

保险公司对死者进行交强险理赔后

却将大货车司机起诉至法院

向其追偿赔付的款项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阳明区法院法官许传健

做客黑龙江卫视《遇事找法》栏目

以案说法 为您解读







一天夜里,交警部门接到自称大货车司机吴某的报案,称自家货车停放在路边被一辆摩托车追尾。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伤情十分严重,随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经警方调查,死者张某62岁,系附近农场的村民,事故发生前,其驾驶摩托车打算到市区看望亲属。由于当时视线不好,没有看到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然而,当民警向货车司机吴某了解情况时,吴某言辞闪烁,眼神躲闪。和吴某同行的还有一位自称乘客的杨某,每当吴某回答时,总要先询问杨某再作出回答。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怀疑。


进一步调查后民警发现,事发时,大货车是刚从一家乳品厂出来不久,民警立即调取了企业的监控。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出现在乳品厂的人是自称乘客的杨某,而吴某则是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其他车辆前往事故现场,也就是说驾驶货车的人实际是杨某。

那么,为什么吴某冒名顶替充当司机?


原来,事故发生前,是杨某驾驶车辆,但因其之前涉嫌其他违法行为,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这才想到找吴某顶替。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因为无有效证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时,货车虽然是停靠在路边,但停车路段没有路灯,货车司机杨某未按照规定放置警示标志,货车后方反光标识也不符合标准,导致张某没能看到停放的货车,故货车司机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杨某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交警部门对其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对于其驾驶证暂扣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并对杨某进行了行政拘留。


由于事故发生在货车交强险的投保期内,死者张某的两个女儿将保险公司以及车辆实际所有人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杨某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几名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所以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8万元,因为被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超出限额部分,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杨某承担30%。宣判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理赔张某家属18万元,不过,该公司却在两个月后,将杨某告上法庭,向其追偿理赔款。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大货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理赔后,有权向杨某进行追偿。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虽是无证驾驶,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停放在路边,并不是在驾驶过程中,因此不同意返还。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杨某追偿呢,阳明区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许传健为您解读。


阳明区法院法官 许传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员在没有驾驶证或者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之后,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偿。但在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驾驶车辆,车辆属于熄火状态,故不符合该司法解释关于追偿权条件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杨某正在驾驶车辆,而根据货车是在停放时发生事故的这一事实,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阳明区法院法官 许传健

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不代表支持无证驾驶的行为,宣判后,我对被告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此,我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不要驾驶与自己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交强险

在保护投保人、受害方权益的同时

也提示我们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只有依法驾驶 依法行事

才能得到这份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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