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买到过期食品别将就,法院助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2-12-07 13:47:38


您买到过过期食品吗

遇到这种情况

是找商家维权

还是认为价值不高自认倒霉

小编告诉您

买到过期食品千万别将就

阳明区的孙某

就在发现购买过期食品后

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孙某通过微信小程序在某超市网络平台购买某品牌食品,价格为69元。食用两顿后,孙某无意中发现该食品已过期一个多月。随后,孙某通过微信与超市客服联系反映情况,要求超市退还该商品价款69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000元,因其要求被拒,故起诉至阳明区法院。


立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且诉讼标的较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最终,经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该超市负责人意识到,因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愿意马上履行1000元的赔偿金,并致歉。孙某接受了超市负责人的道歉,并主动放弃要求退还该商品价款的主张,纠纷得到快速、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