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承租过程中
经常会面对一些问题
尤其是涉及到转租时
承租人变成了“二房东”
相关权利与责任该如何界定
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
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刘某承租某企业的房屋用于经营大众浴池。因受疫情影响,浴池生意不好,虽然房主同意刘某缓交房租,但经营依然亏损,于是,刘某有了将浴池出兑的打算。2021年4月,刘某将案涉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二人在协议中约定,李某替刘某支付该房屋2020年1月以后的房租以及水、电费用。房屋转租后,由于刘、李二人均未支付房租及各种费用,某企业索要未果,故起诉至东安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刘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租协议,约定由李某向原告缴纳欠付的房租及水电费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此约定仅在刘、李二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因刘某并未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刘、李二人签订合同中由李某给付房租及水电费用的约定不能约束原告,因此原告有权向刘某主张房租及相关费用。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又耐心做调解工作,向刘某讲解了关于合同效力、承租转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告知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不愿再继续承租房屋,想要将房屋转租时,应当先与房主沟通,征得房主同意后方能转租,转租后应当及时与房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刘某明白了自己应承担责任,与原告达成了分期给付房租及相关费用的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