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纪长颖法官深入房屋租赁现场,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于某承租肖某一处门市用于经营洗车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肖某以于某逾期交纳房屋租金构成违约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于某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受疫情影响,曾与肖某协商分期交纳租金,不存在违约行为,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肖某返还房屋抵押1万元。
通过庭审,双方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后于某何时返还房屋,对建筑物装修时拆除部分如何恢复原样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纪法官决定休庭,带领双方当事人到房屋租赁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纪法官对物品进行清点,组织双方对建筑物如何恢复及丢失物品如何赔付进行确认。此时被告于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提出要将粉刷的墙面进行铲除。纪法官耐心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并告知如随意铲除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纪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同意赔偿于某1万元,保证搬离房屋并恢复原样。至此,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