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芬河市法院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所持有的股票依法强制卖出,变现执行款17万余元,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特地为执行干警送来锦旗,表示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2019年底,魏某与张某、刘某开始合作销售女鞋。后因张某、刘某长期拖欠货款,2020年12月,魏某将张某、刘某诉至绥芬河市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刘某承诺分期给付魏某50余万欠款及利息。调解生效后,张某、刘某对剩余的15万元欠款及2.15万元利息迟迟未能给付,魏某遂向绥芬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立即启动网络查控。查控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并未如实报告财产,二人在威海、青岛两地有证券登记财产信息,且交易频繁。执行法官立即安排执行干警前往威海、青岛市办理查询冻结证券事宜。
11月7日,执行干警一行来到某证券公司,立即对张某、刘某名下股票进行冻结并对二人账户进行限制。同时,指令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尽快通过证券交易将二被执行人证券卖出。该证券公司立即卖出张某、刘某名下股票,所得价款68863.51元。
11月14日,执行干警又来到另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某账户内交易所得价款104849.81。至此,执行款17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真正转化为了“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