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林市法院审理了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黑龙江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
对此进行了报道
画面中被法警带入审判庭的这名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谭某某,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谭某某在禁渔期内,到海林市海林镇海浪河非法捕捞鲫鱼、白漂鱼,泥鳅鱼等共计142条,其捕完鱼准备回家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

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海浪河大坝上停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此处无人居住,民警便上前查看情况。盘查时,民警在电动车内发现了头灯、抄网等工具,正当民警想要进一步查找车主时,就遇到了刚捕完鱼上岸的谭某某。此时的谭某某,不但拎着一桶鱼,还拿着电鱼用的设备,直接被民警人赃并获。

谭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海林市法院审委会专委
综合审判庭庭长 姜新昆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海浪河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了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设立禁渔期,意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而电鱼则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够侥幸逃脱,也基本丧失繁育能力。不仅如此,电鱼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操作不当可能会威胁到自身安全,造成人员伤亡。

海林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庭长 蒋国彬
希望大家以谭某某的案件为警示,学法、懂法、守法,不要贪图一时一己之私利,冒险进行非法捕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