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唱歌本是件愉快的事
但是为此大打出手
可就“摊上大事儿了”
酒后滋事
触犯到法律
真是要追悔莫及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与朋友在林口县刁翎镇某歌厅唱歌喝酒,被害人王某与朋友同在该歌厅内唱歌喝酒。因被害人到被告人酒桌闲聊时与被告朋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见状向被害人面部扔了一个啤酒瓶子,致被害人眼部及头部受伤住院。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健康饮酒勿过度,打架斗殴没有赢家。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发生纠纷要理智处理,切勿因酒后一时冲动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