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闫某因贪图小利,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案情简介
2021年5、6月份,被告人闫某先后新开了四张银行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闫某将四张新开银行卡和自己携带的一张银行卡出租、出借。闫某出租、出借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569418.3元,在全国各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2起,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入共计2318000元。被告人闫某在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完成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后,在其所有的银行卡中取出5100元用于自行花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鉴于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近年来,“帮信罪”行为多发频发,帮信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仅将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出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没有直接实施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更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