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头紧”
某员工盯上了自己单位的财物
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作案
殊不知自己的行为
已经触犯刑法... ...
被告人梁某系某单位职工,由于最近资金紧张便盯上了所在单位的财物。梁某趁单位管理人员不注意,先后用塑料桶盗窃柴油5次共计550斤,用于自家四轮车使用,并将单位购买和需要修复的铁质单体液压支柱,偷偷装入私家车带出单位,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按时价合计售卖六千余元人民币。经鉴定,梁某盗窃单位财物合计价值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手头再紧
单位财物也不能想拿就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