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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法官倾力调解助劳动者工伤后维权

发布时间:2022-10-12 10:51:00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可是,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又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近日,爱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原告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单位未为原告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在工作期间摔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2022年5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单位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向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并耐心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听了法官对法条的解释,被告单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未认识到投保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清楚自身应承担的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才与原告产生纠纷。现在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14万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责任编辑:许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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