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倒换ETC介质,少缴纳高速费,构成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陈某在明知ETC设备不准许倒换的情况下,为少缴纳高速费,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驾驶轿车,利用倒换ETC介质的方式“跑线”,进而达到少缴纳高速费的目的。在此期间,陈某利用此方法共少缴纳高速费7089.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因被告人陈某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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