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王某是东宁市某小区业主,2015年10月13日,东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宁市某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王某拖欠2015年至2020年物业费2562元,经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东宁市法院。

“小物业”牵着“大民生”,考虑到直接裁判容易让双方产生对立情绪,办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协商解决,避免 “伤和气”。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向王某明示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如拒交物业费,物业无法提供优质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业主。同时希望物业公司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物业费的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