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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这份约定“不准反悔”的转让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22-03-25 09:10:21


近日,阳明区法院在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宣判后,办案法官耐心做判后答疑工作,有效化解了邻里乡亲的矛盾,让双方握手言和,为了表示对法官的感谢,原告刘某还特意送来了锦旗。


刘某与张某是五林镇某村村民,在村里均有承包的耕地。因国家修建高铁途经该村,包括刘、张两家在内的耕地均在征收范围内。为了保障农民耕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耕地面积达到人均耕地面积50%以上的村民,可以参保养老保险。

由于刘、张两家是亲戚关系,在一次聊天过程中,二人便谈论起了征地一事。经过询问,二人发现两家都被征用了耕地,但面积均不够办理养老保险的标准,可是两家被征用的耕地要是凑到一家,面积就够了。于是,刘某向张某提出要买其被征用的耕地。张某一合计,认为这样一来,刘家能办养老保险,自家能得现金,两全其美,于是一拍即合。二人当即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张某将自己被征收的2500平方米耕地以每平28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收取转让款7万元,并约定不准反悔。

让刘某没想到的是,一年后,村委会向村民传达了征地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允许村民自行转让土地面积办理养老保险。刘某听到这个消息如被雷击,多方打听后,眼看事情无望,便向张某索要耕地转让款。张某一听气愤至极,当即表示不能反悔,绝不返钱!俩家因此由亲变仇。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只好向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多次调解不成,只好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享有承包权,土地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原告刘某不符合参保条件而想办理养老保险获得不当利益,以及被告张某将土地权益变卖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转让费应当返还给原告,被转让土地应享有的权利仍归被告所有。

判决后,被告张某认为“不公平”,说好的买地不许反悔,咋到法院这就“反悔”了呢?办案法官多次找被告沟通交流,详细地向其讲解法律法规,深入分析案情,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张某终于理解了法院判决的依据,不再执拗于“不准反悔”的约定,服判息诉,并主动把转让款返还给了刘某,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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