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日,林口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老人赡养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汪某共有五个子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十余年里,一直与儿子孙某共同生活。由于汪某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于是要求四个女儿给付一些赡养费,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汪某将四个女儿诉至林口县法院,要求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5000元,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认真了解了几位当事人的情况,并将他们约到了法庭。办案法官从道德、法律不同层面对汪某的四个女儿做思想工作,解说“百善孝为先”的大义,女儿作为子女同样有赡养母亲的法律义务,不能对老人的养老问题视而不见。
经过5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四名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双方达成协议,汪某的五个子女共同出资为母亲租住房屋,按时、轮流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并支付生活费、医药费,案件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