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刘某在梁某经营的种子批发站赊购了价值1800元的玉米种子,并在销售凭证和借据上签字,约定一个月后付款。可是到期后,梁某多次催要货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无奈之下,梁某向海林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给付种子款及违约金。
海林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梁某的诉状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梁某、刘某进行了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将双方约到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称梁某销售的玉米种子质量有问题,长出来的玉米过高,而且易倒伏,收割时还多花了上千元的收割费,认为梁某对多支出的费用应承担部分责任,减免部分种子款。而梁某则认为种子倒伏与种子质量无关,2021年在他家购买玉米种子的农户中,只有刘某一家反映出现了倒伏情况,他作为经营者已经尽职尽责,是刘某栽培管理不当才造成了相应损失。随后,梁某提供了销售凭证和刘某亲笔签字的借据等证据,而刘某则未提供玉米倒伏照片或是损失证明,购买种子的包装、标签也已遗失。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唇枪舌战,反复辩驳论证,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终于承认自己在种植过程中确有疏忽,而梁某也表示了对刘某遭受损失的理解,为其免去了违约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刘某当场交付梁某1800元种子款。

调解结束后,梁某为表谢意,为人民调解员张艳霞送来了锦旗,他说道:“我起诉的钱虽不多,但我真切地体会到了法院的公平公正,和为百姓办实事的良苦用心!”